《古巷情幽》侵犯著作權
本報天水訊 近日,記者從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獲悉,該庭受理了一起散文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。據了解,因散文作品而引發(fā)著作權糾紛的案件,在天水市還是首例。目前,這起侵權糾紛案的原被告雙方正處于舉證階段,該案件定于8月15日正式公開開庭審理。
今年年初,天水學者王若冰發(fā)現(xiàn),一本名為《天水樓市》的出版物刊登了一篇《古巷情幽》的文章,其中大部分內容與自己早期創(chuàng)作的散文作品《天水古巷》相同。而這本名為《天水樓市》的出版物,是由天水市郵政局和天水市景園房地產開發(fā)公司主辦的,雖然封面上注明免費贈送,但發(fā)行渠道廣泛,其在扉頁上注明向有址投送的市級主要領導投送500冊,向行政企事業(yè)單位領導、大中型企業(yè)負責人、房產中介、房產客戶銷售部、休閑娛樂場所及已購房但未裝修入住的住戶各投送1000冊,向準備拆遷戶的有效地址投送7000冊,其后還注明全市有投遞員215名,每日出班4次進行投送。且該出版物里有大量的版面用來刊登廣告。所以王若冰認為,《天水樓市》是一種廣告性質的刊物,有明顯的營利性,其通過使用原告作品獲得效益,未支付任何費用,侵犯了他的獲得報酬權。遂將《天水樓市》的兩家主辦單位告上法庭,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,收回刊登侵權文章的刊物;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,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。
原告王若冰訴稱,自己從事文學創(chuàng)作多年,形成了獨特的作品風格,有一定的知名度。2002年他創(chuàng)作的散文《天水古巷》,首次在當年1月14日的《甘肅日報》上發(fā)表,2004年6月19日和2007年7月8日又分別被《文學報》《蘭州晚報》轉載。2007年又被《讀者》雜志(鄉(xiāng)土人文版)第10期轉載。而出版物《天水樓市》在2008年1月總第2期《秦州屋檐下》欄目介紹天水的文章中,除第1段幾處文字稍有改動外,其余內容則全部來自他的作品《天水古巷》,侵犯了原告發(fā)表作品的自主權,破壞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,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。
對于文學作品侵權糾紛案件,天水市委黨校法學教研室的一位教授告訴記者,根據有關法律規(guī)定,被告如無證據證明原告王若冰不是《天水古巷》的作者,法院將依法認定原告王若冰為該文作者,依法享有該文《著作權法》第十條規(guī)定的全部著作權。那么《天水樓市》刊登的《古巷情幽》一文的行為將構成侵犯原告王若冰的著作權。當然被告如能證明自己的行為屬于《著作權法》第二十二條列舉十二種情形之一,則為合理使用,并不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。
對于這一案件的審理結果,本報將進一步予以關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