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15日上午,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山市委原常委、政法委原書記汪建設受賄案作出判決,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60萬元,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。
法院審理查明,1987年至2012年間,汪建設利用其先后擔任黟縣城建局局長、休寧縣委書記、黃山市屯溪區(qū)委書記、黃山市委常委及宣傳部部長、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先后多次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畢某等56人人民幣506.3317萬元、美元1.31萬元、歐元0.5萬元、港幣1.655萬元。案發(fā)后,汪建設向檢察機關退繳贓款人民幣215萬元及位于上海市寶山區(qū)中環(huán)國際公寓住房一套。(記者 郭耀華 通訊員 王龍江)(安徽日報 郭耀華 王龍江)